電子商務商業新模式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第七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電子商務商業新模式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訊提供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資訊、行政許可資訊、屬於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資訊的;

(三)未明示用戶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定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尋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資訊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儲存義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爲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爲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