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的經營者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透過互聯網等資訊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透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的經營者相關規定有哪些?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爲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透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資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資訊、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

前款規定的資訊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資訊。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資訊。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爲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定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資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定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資訊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覈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資訊。用戶註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資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儲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資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資訊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祕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