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版權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嗎?

廣告語作爲我們日常生活中接觸比較廣的語言類產品,往往會被人們所接受。廣告語一般有着較高的原創性和辨識性,企業爲了廣告語在前期的製作上和後期的宣傳上都傾盡所有來打造。那廣告語版權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麼,下滿小編就爲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廣告語版權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嗎?

一、一方面,我國在實踐中並不否定對廣告語的版權保護。

從理論上說,廣告語屬於一類特殊的文字表達,一般字數很少,很難表達出必要的創作高度,常常是思想有餘而表達不足。因此,有些西方國家直接拒絕給一般的廣告語提供版權保護,例如,美國版權局在其行政法中規定,“諸如名字、名稱和標語的詞組和短語不能受到版權法保護,並且也不能作爲作品予以註冊登記”。但是,我國部分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認可了廣告語,即使字數不多,在滿足作品獨創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二、另一方面,知名度高的廣告語並不一定能受到版權保護。

很多企業對精心設計的廣告語進行了大量商業宣傳,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後,往往會誤認爲廣告語因而變得與衆不同,自然具有“獨創性”而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事實上,這是走入了對作品的認識誤區。因爲,作品是否構成,與“獨創性”有關,而廣告語是否知名度高,很多時候與“顯著性”有關,而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性”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並非是一回事。因此,一個表達獨特的廣告語,可能知名度並不高,但仍可能構成作品;而一個婦孺皆知的廣告語,由於表達簡單,卻未必可以構成作品。

第一,司法機關應嚴格控制對短小廣告語的版權認定。衆所周知,對於作品表達而言,字數越多,他人因爲巧合而創作出相同作品的概率就越低,反過來,對於表達短小的廣告語認定版權,就會使得相關企業在事實上壟斷了相關的語言資源,並不合理。例如,在專利法中,如果申請人的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太少,就不容易透過專利審查,因爲這樣的專利會使得申請人壟斷很大的技術範圍,同樣的道理,對於表達特徵過少的語言成果,如果賦予著作權,同樣會造成不合理的創作壟斷。

第二,企業選擇著作權法保護廣告語實際意義不大。對於過於短小的廣告語,即使被認定爲作品,但由於表達簡單、變化量較少,要主張他人版權侵權必須證明他人表達完全抄襲或者基本相同,而他人很容易規避這種侵權指控。則原來廣告語的設計企業很難訴諸著作權的保護,因爲後面模仿的廣告語與其廣告語唯一的相同點就是“創意”,而創意是指具有創造性的想法和構思,俗稱點子、主意、策劃等,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企業應當如何應對呢?首先,在他人模仿廣告宣傳行爲滿足不正當競爭的前提下,可以嘗試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其次,可以精心設計廣告語,使得他人想模仿也實現不了。

一是一旦廣告語進行傳播後,後人無法進行抄襲和修改。二是廣告語有着較強的識別性和針對性一旦使用,其它單位或個人也無法使用。所以我國一般部隊此類版權進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