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多久?

一、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多久?

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多久?

勞動者自動離職多長時間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爲準(這個制度必須按法定程序制定)。一般無故曠工三日以上可以視爲自離了,也可以認定爲《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爲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係還存在。

參照已經失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至於自離(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作爲單位內部管理的依據,對勞動者是有約束力的。

二、自動離職怎麼界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爲。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爲。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爲。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爲自動離職爭議。

綜上所述,其實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一般勞動者在向單位申請離職的時候,需要其他一定的時間,其中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日,但如果已經轉正的話,則需要提前30日。當然,離職也是需要按照單位內部的規定辦理手續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