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孕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孕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由於女職工在三期內屬於弱勢羣體,因此,我國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給予了特殊的保護。

公司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爲由,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懷孕員工處於一種特殊期,國家對於這樣的情況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但是這種特殊保護並不是絕對的,在懷孕員工有重大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關係。這一點尤其需要勞動者們注意。

二、孕婦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怎麼算?

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單方面和孕婦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孕婦向單位提出的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有關,員工每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工作在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