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否合法?

有些員工是因爲主動離職,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比較自然合法的,作爲孕婦來講,如果他想在受孕期間想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孕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否合法呢?根據有關規定,這種情況下,法律是不允許的,也就是非法的。具體看下文。

孕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否合法?

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單位解散,懷孕期間也是可以解僱的,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就合法

懷孕期間單位只是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小編認爲作爲讀者來講,尤其是那些,婦女或即將生產的孕婦來說,他們的合法權益應該會受到保障,雖然社會倡導男女平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孕婦的利益還是不能得到保障,這個時候就像文章中所說的,我們應該透過合法途徑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