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孕婦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上孕婦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上孕婦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有關法律中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

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第一種方式,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爲無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之日的工資及工資的25%的賠償費用。

第二種方式,如果不願意再在單位工作,則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我國法律對女職工孕期特殊保護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 、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同。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勞動部《就處理勞動爭議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第二十條:怎樣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四條規定?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1989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1990年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覆函》(勞辦計字(1990)21號) 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在處理有關女職工在“三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應全面理解、適用以上有關法規和檔案。

孕婦在懷孕以及生育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我國婦女保護法以及勞動法中有着詳細的保護條例,對於違反該規定的用人單位,當事人是可以要求該所在單位做出對應的賠償,而且根據涉及到的法律,賠償的數目以及後果是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