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非法用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非法用工單位與正規的用工單位有所不同,尤其是發生工傷之後,因爲非法用工單位不可能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也就無法足額的對工傷職工予以賠償,那非法用工發生工傷要怎麼賠償呢?對此,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您解答。

一、非法用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倍。

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所謂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工傷賠償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於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爲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工傷保險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鑑定,不僅起普通證據作用,而且是一種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和依據。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爲工傷後,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鑑定結論通知書後,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爭議的,其申訴時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即使在非法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於這其中非法用工發生工傷的話,那麼該按照規定作出賠償的,用人單位也是要賠償到位,不能因爲是違法用工,就對受傷的工人不管不顧,這樣顯然是不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