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構成十級工傷公司怎麼賠償

一、勞動者構成十級工傷公司怎麼賠償

勞動者構成十級工傷公司怎麼賠償

勞動者構成十級工傷公司的賠償標準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十級工傷的賠償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療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交通、食宿費

(四)、康復治療費

(五)、輔助器具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上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的,直接由工傷保險予以支付。如果用人單位並未爲勞動者購買保險的,則應由用人單位直接賠償勞動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二、《民法典》中員工工傷怎麼認定

《民法典》對員工工傷怎麼認定沒有規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的情形包括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患有職業病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所以說,勞動者構成十級傷殘賠償標準首先從勞動者因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作爲開始,直到勞動者解除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補償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爲結束,一共是七項賠償標準。如果勞動者購買了保險的,可以從保險中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