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與離職證明一樣嗎

一、 深圳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與離職證明一樣嗎

深圳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與離職證明一樣嗎

深圳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不一樣。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合同期限內,因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所出具的文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了怎麼補辦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還有一種方案,就是去當地勞動局勞動關係可調取,但一般也會推到原單位補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爲其補辦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般用人單位都有存檔的。

所以說, 如果勞動者不小心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了,勞動者應當補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流程首先從給用人單位寫出申請作爲開始,直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作爲結束。另外,勞動者還需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