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

勞動者在與上一家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後,可能因爲其他原因而需要開具一份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你要是該證明丟失的話,此時是否能夠補辦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可以補辦嗎。

一、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可以補辦嗎

可以到原單位與原單位協商重新補辦,原單位都是有備案的,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服務視窗去申請補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與上一家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後,可能因爲其他原因而需要開具一份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你要是該證明丟失的話,此時是否能夠補辦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可以補辦嗎。

一、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可以補辦嗎

可以到原單位與原單位協商重新補辦,原單位都是有備案的,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服務視窗去申請補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解除有哪些方式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分爲雙方協商解除和單方依法解除。雙方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方依法解除包括以下類型:

第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爲以下三種情形:

(一)因爲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一般由企業內部規章進行規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規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及勞動教養的,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爲勞動者存在客觀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爲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人員。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用人單位纔可以實施裁員。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後,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形式可以分爲以下兩種:

(一)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採取此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考慮單位是否存在過錯,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採取此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是可以補辦的,而一般情況下就是到原單位進行補辦。實踐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本站小編都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總結,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解除有哪些方式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分爲雙方協商解除和單方依法解除。雙方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方依法解除包括以下類型:

第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爲以下三種情形:

(一)因爲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一般由企業內部規章進行規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規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及勞動教養的,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爲勞動者存在客觀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爲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人員。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用人單位纔可以實施裁員。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後,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形式可以分爲以下兩種:

(一)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採取此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考慮單位是否存在過錯,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採取此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是可以補辦的,而一般情況下就是到原單位進行補辦。實踐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本站小編都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總結,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