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爲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9、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需要給到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但是經濟補償金也是有上限的,最多補償是不能超過十二個月的薪資,員工工作一年能獲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工作十二年以上,最多也只能獲得十二個月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