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國家規定的經濟補償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解除國家規定的經濟補償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國家規定的經濟補償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即通常所說的社平工資三倍封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合同解除後有什麼特徵?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三、勞動合同變更怎樣賠償?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更換。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爲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提出,該行爲必須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對於合同雙方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以書面文字的形式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