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規定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規定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規定的?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解除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同意,或者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形如下:

1、因勞動者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2、適用期限內證明不符錄用標準;

3、嚴重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

4、因嚴重失職等行爲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

5、勞動者私自建立多個勞動關係,經單位明示拒不改正;

6、勞動者觸犯刑事犯罪,被追究刑責。前述情形也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通常情況下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作爲補償,存在法定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存在爭議的,可以透過法定程序進行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