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規定是什麼?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包括:

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的,比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強調只有嚴重失職和重大損害兩者同時具備的情形下,單位纔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也認爲單位違法解除。

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制定,並經過公示,那麼單位解除行爲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單位違法解除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38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只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會給予雙倍的經濟賠償。若公司不給於相應的賠償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確定勞動關係後就會簽訂勞動合同,雙方都需要按照合同執行,若在合同期限內沒有特殊的情形的時候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進行雙倍經濟補償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