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問題

關於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是可以透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當然勞動爭議中的工傷賠償糾紛,也是可以透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時效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帶來關於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目前我國對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

我國先後制定的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期限的規定措辭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國務院頒佈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六個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而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也經過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再回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演變過程。

何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作出了規定,但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情形。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28號)第1條規定:“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處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的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因此,可以說到目前爲止,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起算點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勞動仲裁時效與勞動訴訟時效,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處,比如要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的時效,那麼當事人就會喪失勝訴權。更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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