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高管勞動合同有何規定?

高管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能超限,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解除高管勞動合同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以下情形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碘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和高管解除勞動合同也是要遵循相關規定的,通常給高管的賠償金,是按照高管的具體工作年限的每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而且這個數額是不能超過最高限制,同時也不能超過12年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和高管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可能會面臨後續的一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