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一、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爲。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爲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爲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爲,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二、通知書範本

(勞動者被迫解除適用)

————————有限責任公司:

因貴公司有下列第——項之情形,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通知方(簽字):

2010年5月 日

當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是需要透過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和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如果在工作期間經過雙方的協商後,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勞動者需要在三十天前通知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會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