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爲就依法演變爲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爲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二、相關法規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爲,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可能對很多勞動者來說,他們比較爲難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行爲,但是實際上用人單位管不了你是否想要離職的,因爲畢竟人是享有自己的權利的,但是基於一個最基本的道德,應當提前通知一下用人單位,以方便他們可以尋找到替代的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