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跟員工續簽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自由,二者簽訂合同是遵循的平等自願的原則,當然勞動者也是一樣的,那麼在合同的續訂過程當中也是一個道理,有人問用人單位不跟員工續簽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用人單位不跟員工續簽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代通知金是專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雖然沒有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但是還是應該有一定的提前量。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關於用人單位不跟員工續簽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這一問題,小編已經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爲大家解釋出來了,不管是在合同簽訂的過程當中還是在續訂合同過程當中都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至於代通知金的支付與否關鍵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