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保險的法律依據

交通肇事保險的法律依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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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據

關於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並規定了相關的處罰。該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對交通肇事罪中的具體情節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定罪與量刑  (一)定罪    要正確把握交通肇事罪定罪問題,首先必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線:1、行爲人有無違章行爲,是否造成了重大危害後果。2、行爲人是否明知,對明知的考察應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不應僅從行爲人的供述來看還應當從肇事當時的時間、季節、地點、路況、行爲人具備的知識等方面客觀的考慮行爲人是否具有明知,從而確定是否構成逃逸①。對於完全由於肇事者的違章行爲引起的交通事故,由其完全負責;對於完全由於被害人的過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則應由被害人負責;對於肇事者與被害人雙方過失引起的事故,則應查清雙方過失的情況,依據《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爲人之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據其第二條及其他規定和《刑法》第133條規定定罪處罰。此外,對於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屬意外事件。對一般的違反治安管理和交通規則的行爲,雖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達到嚴重程度,則應由公安機關或交通部門作爲一般交通事故處理。 其次,《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另外,依據此《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以及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即使沒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1-6項情節,也以交通肇事罪論處。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應以該罪論處,筆者認爲,對其不定罪處罰,而由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處理: 1、交通肇事致1-2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但不具備《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1-6項條件之一的或致1-2人重傷,具備1-6項條件之一,但負事故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的; 2、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二人以上,但負事故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 3、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次要責任或死亡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同等或次要責任或雖然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但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不含30萬)以下的。 最後,依據《解釋》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前述構成交通肇事罪情形之一的,均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二)量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並確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礎上根據其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責任的輕重,決定是否判處刑罰並判處何種刑罰的行爲①針對不同的犯罪情況而要採取多種量刑方式,對危險性和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分子予以嚴厲制裁,對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分子給予寬大處罰。在實踐中,必須正確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根據不同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對其科以刑罰的幅度也有區別,即使是同一犯罪,其犯罪情節與後果嚴重程度直接關係到量刑幅度。交通肇事罪是罪名之一,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依據《刑法》第133條及《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該罪的法定刑分爲三個檔次:第一檔次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據《解釋》第九條,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30萬至60萬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數額。第二檔次爲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該檔次的行爲是: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同樣,該數額的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在60-100萬元幅度內確定;4、第一檔次規定情形之一和以下幾點之一同時具備,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嚴重法律後果,仍逃避的行爲:(1)酒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3)明知是安全裝備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4)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5)嚴重超載駕駛。因此,即使行爲人具有第一檔次規定情形之一,不具備其他5點而逃逸的,只能將此逃逸行爲作爲量刑考慮的情節之一。第三檔次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適用該量刑檔次的行爲是因逃逸緻人死亡。“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傷者不顧,致受害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其行爲性質十分惡劣,故對其施行較重刑罰,也有學者認爲是指在“逃逸過程中再發生事故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