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發生醉駕一般幾天開庭?

駕駛員發生醉駕一般幾天開庭?

一、駕駛員發生醉駕一般幾天開庭?

一般在二十天左右就可以開庭了但判決時間一般從法院立案後一個半月內宣判。

按照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1、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第169條規定對於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批准。

具體從批捕到判刑要多少時間,要結合當地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複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的期限。

二、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爲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爲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出現醉駕行爲後,會根據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確定具體的處罰力度,如果屬於醉駕的情況並造成了人員傷亡等情況後,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進行血液檢測時也是需要交警部門的負責人到當事人到就近的醫院進行呼氣或者血檢,如果有爭議可以申請再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