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纔算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其實指的就是駕駛人員在違反了交通法規的同時,發橫了較爲重大的交通事故,導致事故當中的人員死亡或重傷,又或者是給公私財產帶來相對重大的損失,應該要被相關的法律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一種犯罪行爲,它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一種過失性犯罪。

怎樣纔算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判定其是否屬於交通肇事罪,需要參考它的四大構成要件:

第一大構成要件就是:主體

其主體指的就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只要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均可以構成。這個主體是不能只理解成只是在交通運輸相關部門工作的所有人員,也不能理解成各種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

如果不是交通運輸的人員,在違反了交通法規並且在交通運輸過程當中,發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還造成了嚴重後果的,也應該是本罪的構成主體。

第二大構成要件就是:客體

本罪所侵犯到的客體就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其實指的酒肆透過一定的交通工具以及相應的交通設備而聯繫的水陸空等交通運輸,這一類運輸的特點就在於它與我們人民羣衆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息息相關,一旦發生了事故,就可能會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所以說它本質上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大構成要件就是: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爲過失

這種過失表現,既包括了由於駕駛人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也包括了駕駛人因爲過於自信而造成的過失。也就是說駕駛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爲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應當要預見但是卻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說是已經預見了,但是相信自己完全可以避免而導致了嚴重的後果。

第四大構成要件就是:客觀四因素

第一個因素是首先必要要有違反了交通法規的客觀行爲,發生了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需要承擔的處罰作爲法律基礎。

第二個因素就是必須發生了重大的事故,或者導致人死亡或重傷,或者直接使公私財產受到了嚴重的損失。

第三個因素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必須是因爲違章的行爲而引起的,二者存在肯定的因果關係,即使是駕駛人出現了違章行爲,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並且在時間上也不存在先行後續的關係之下,是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第四個因素是此行爲必須是發生在車站、碼頭等交通運輸過程當中的,而後其範圍擴大到了公共停車場以及廣場這一類應用於公衆通行的各大場所。

之後修正的刑法當中,在交通肇事罪行中還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此罪爲危險犯,不需要根據其實際造成的危害結果來定罪,只要是駕駛人在道路上追逐比賽,或者是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就會構成本罪。這一類危險的駕駛行爲同時也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依照相對較重的處罰來定罪處罰,但不會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