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怎麼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不等於交通肇事罪。那麼,在實踐中,我們如何認定行爲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呢?如果行爲人構成交通肇事者,行爲人將會接受怎樣的刑事處罰呢?現在,請您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下。

交通肇事怎麼定罪處罰?

一、交通肇事如何定罪

在實踐中,我們對行爲人進行定罪主要看行爲人行爲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如下所示: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爲兩大類:

1、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不僅僅包括在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而且還應當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

(1)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2)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3)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爲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爲可能造成的後果而言。

行爲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後開車、超載、超速等,但對自己的行爲造成的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遇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犯罪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交通肇事如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

(二)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爲“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並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

2.酒後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7.對犯交通肇事罪後自首的,可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單位主管負責人或者車主強令本單位人員或所僱傭人員違章駕車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按照《刑法))第113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交通肇事如何定罪量刑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行爲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具備四大特點。首先,必須是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發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次,行爲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最後,行爲人的違章行爲和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違章行爲和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構成本罪。如果您對交通肇事定罪量刑還有其他疑問,請您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