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工傷待遇未解決勞動關係是否存續?
勞動關係存續與工傷待遇是否解決沒有關係,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法用工後未解除勞動合同,則勞動關係一直成立存在;解除了勞動合同後,也可以追討工傷待遇,但在工傷醫療期內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工傷賠償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具體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四)康復治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八)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27個月工資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25個月工資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23個月工資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21個月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75%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18個月工資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16個月工資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60%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13個月工資
2、八級傷殘=本人11個月工資
3、九級傷殘=本人9個月工資
4、十級傷殘=本人7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因工受傷後被認定構成工傷,如果並非勞動者個人意願,工傷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關係的存續與工傷待遇並沒有直接關係,即便解除了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也可以追討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