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否存續?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否存續?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後,雙方的勞動關係則實際成立。但有些用人單位雖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卻未簽署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此時勞動關係就比較難以確定了。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否存續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否存續?

勞動關係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間的期限。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醫療期間、產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否存續?這主要看雙方是否有要解決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認定勞動關係有兩個基本標準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係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於,這種關係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係的根本標誌。應當看到,這種關係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爲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爲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

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係表述爲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

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係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爲用人單位,就在於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並因此成爲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由於實踐中情況的複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於基本勞動條件。

認定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對於職工來說是很重要的內容。只要認定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就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以及勞動期間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否存續?這主要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勞動期限屆滿後,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無,雙方的勞動關係轉爲事實勞動關係。但此時若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