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內合約期滿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一、編內合約期滿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編內合約期滿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1、編內合約期滿能解除勞動關係。

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聘用合同終止;受聘人員有規定情形的(例如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等情形),聘用合同期限依法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聘用合同終止的,人事關係同時終止,事業單位應在終止聘用合同後及時爲終止聘用合同人員辦理終止聘用合同的各項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不續簽需要賠償嗎?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員工不續簽,具體分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願意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願意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勞動關係屆滿之後,若是雙方都不想續約,那麼勞動關係自然就終止了。若是職員想要續約,但是單位沒有續約的意願,則單位需要向職員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而對於職員不想續約,又無法拿出單位降低了工資待遇等的證據,那麼單位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