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XX,男,漢族,現住慶安縣。
被告朱XX,未出庭。簡歷不詳。
委託代理人張曉琳,系律師。
被告慶安國有林場地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劉XX,局長。
委託代理人高XX,黑龍江XX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X,黑龍江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XX訴被告朱XX、慶安國有林場地管理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江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收。
審判員李作亮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