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託代理人:張XX,四川金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何勇兵,四川XX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XX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51XXXX2419-9,住所地: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峨山南XX。
法定代表人:周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XX,公司員工。
第三人(原審第三人):四川XX公司,組織機構代碼207XXXX0695-3,住所地:樂山市沙灣區XX。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徐X,公司員工。
上訴人李X爲與被上訴人四川XX公司、第三人四川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灣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上訴人李X與被上訴人四川XX公司達成庭外和解協議並實際履行完畢,上訴人李X於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爲:上訴人李X自願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李X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李X負擔。
審判長易平
審判員餘鵬
代理審判員譚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