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案件是否舉證倒置
勞動仲裁一般由勞動者承擔舉證的責任,但相關證據由用人單掌握的,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如何避免勞動仲裁流程風險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援。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援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
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所以勞動爭議舉證適用原告舉證和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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