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這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1)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僱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下作業。
(3)僱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於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
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
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
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行爲人只要具有僱用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僱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僱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僱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
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認定
1、劃清非法僱用童工與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
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許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的的同意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並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劃清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這裏,情節是否嚴重應該是區分本罪與一般違反勞動管理法規行爲的界限。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關於此罪具體的構成要件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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