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拆遷程序
1、調查覈實。
拆遷人收到徵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徵地範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大量覈實。
2、逐戶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瞭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願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覈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申查批准並領到拆遷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准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佈,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籤訂協議書。
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如果老闆工廠拆遷,工廠不辦的情況下,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給職工的。
這個在國家勞動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來執行,如果老闆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透過提起勞動仲裁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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