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做工傷認定能不能走勞動爭議仲裁
在沒有認定工傷的情況下,出現工傷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該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如何進行
1、案件受理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
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
二是案件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爲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
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覈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
仲裁庭的裁決要透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
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
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
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勞動者因工傷問題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即使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透過勞動仲裁解決工傷勞動糾紛。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沒有做工傷認定能不能走勞動爭議仲裁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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