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怎樣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遞交離職申請,而且找部門領導簽字,再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工作交接。離職手續辦理完後,勞動者要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員工檔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被派遣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什麼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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