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員對賠償不滿意怎麼辦
用人單位裁員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賠償不滿意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經濟性裁員的具體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
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用人單位裁員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賠償不滿意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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