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時效有爭議應怎樣申辡
申請勞動仲裁後,如果用人單位以超過仲裁時效爲由不予受理的,勞動者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麼材料
1、申請書。
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被申請人爲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
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複印件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係證明。
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複印件A4型紙。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儘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複印件、經營地等;
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
申請勞動仲裁後,如果用人單位以超過仲裁時效爲由不予受理的,勞動者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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