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銷部門,如果勞動者自行離職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正常離職的程序如何走
1、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4、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6、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撤銷部門,如果勞動者主動離職的,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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