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是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十天,相關規章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於需要檢驗、鑑定的事故,應當在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處理完畢,出具責任認定書。對於當事人存在爭議要求調解的事故,交管部門的調解期限爲十日,調解成功的製作調解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賠償的內容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造成受害人蔘加的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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