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應該怎樣在交通事故訴訟舉證
1、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證明交通事故還有保險情況的相關證據,例如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保險單等相關證明。
2、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證明證明自己傷情的證據,例如疾病診斷的證明書、醫藥費的發票、出院的證明書、住院的病歷、司法的鑑定書、司法鑑定費的發票等相關證明。
3、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誤工費的證據,例如自己單位扣發工資的證明、勞動合同還有工資表、存摺、社保單、等相關證明。
4、對於是農村戶口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這一類證據一定要收集好,例如自己的居住證、相關居住證明(主要是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還有工資表、工作單位工商登記資料、存摺等相關證明。
5、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證據,例如被扶養人的身份證、被扶養人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被扶養人情況的證明、親屬關係的證明書、沒有收入來源的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等相關證明。
6、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受害人死亡的證據,例如受害人死亡的證明、受害人火化的證明。
7、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交通費的相關證據,例如出行時的汽車票、出行時的出租車票、出行時的火車票、出行時的飛機票等相關票據證明。
二、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
1、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提出主張的人就承擔相應主張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如原告提出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那麼就需要拿出證明對方應承擔主要責任的證據,如果不能拿出證據的,或者是拿出的證據並不能證明提出的主張的,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就要承擔不利後果,即主張、訴求等無法得到法院支援;
相對的,被告就原告的主張提出反駁、被告否認某些事項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拿出證據證明否認、反駁是成立的,否則也將承擔不利後果,即法院支援原告主張,被告敗訴。
2、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就是舉證責任的倒置。
正常情況下應是上述規則舉證,但是,有一些侵權訴訟較爲特殊,如果對於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一方來說,對侵權人的具體侵權方法、侵權行爲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舉證是存在困難的和不公平的,而對方當事人由於在身份上或是其他方面具有承擔舉證責任的,依法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舉證責任。
所謂人民法院指定舉證責任,不是隨便就指定的,而是在某一些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的且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具有舉證困難、能力有限的情況,法官需要根據公平的原則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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