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能不能要求賠償金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能夠要求補繳,不能要求賠償金。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能夠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並能夠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能夠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二、買了社保沒簽勞動合同,員工能不能向公司要雙倍工資補償
買了社保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夠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簽訂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是兩個法律概念,互不影響。無論是否繳納社保,都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能夠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反之也一樣,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該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員工自動離職公司能不能不付給員工工資
公司員工自動離職公司不能夠不發工資。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能夠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工資。若協商不成的,能夠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一般爲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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