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住院員工可以嗎?

可以,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辭退住院員工可以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於生病正在治療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辭退。

用人單位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的員工,還須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員工生病期間,公司可以按照法定條件辭退員工。員工生病之後是可以享受一定時期的醫療期的,在醫療期內也有相應的工資待遇,有時候有的公司可能會存在一些違法的行爲,比方說辭退生病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