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仲裁程序怎麼展開這個程序?

什麼是勞動仲裁程序怎麼展開這個程序?

一、什麼是勞動仲裁程序怎麼展開這個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後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6、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長不超過15日辦結;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勞動仲裁所需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申請人爲單位的,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各一份);

2、《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複印件一份);

3、證據複印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複印件一份);

4、非申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書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

5、委託代理人是執業律師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一份;委託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需提交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如果存在着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是最終又出現了勞動糾紛,根據規定是不能夠直接發起起訴的,所以這時候雙方如果協商或者是調解都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只能夠先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機構對雙方的勞動糾紛進行調解。然後不滿意纔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