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監察指令書能否行政訴訟
勞動監督部門指令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指令是具體的行政行爲,用人單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
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對應當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二、勞動監察案件處理程序如何
1、勞動行政部門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設定舉報信箱和設立舉報接待室。
2、接受舉報人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或錄音);
接到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
接待舉報人當面舉報,應由舉報人填寫舉報單並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
對舉報人拒籤的,應當註明拒籤情況。
3、接受舉報人電話舉報、口述舉報時,應當告知舉報人據實舉報,並向舉報人詢問了解被舉報人(或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和被舉報人(或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爲的情況。
4、凡符合規定的舉報,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受理。
不符合受理範圍的舉報,對舉報人當面舉報和電話舉報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
對舉報人信函舉報的,應當將信函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5、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可以委託下級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下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查處理並報告案件處理結果。
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下級勞動行政部門受理舉報。
6、對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應當從立案之日三十日內結案;
情節特別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十日。
7、舉報人要求告知舉報的受理和查處結果的,勞動行政應當通知該舉報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監察部門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難權。
而勞動監察指令是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用人單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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