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手續有: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5、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6、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勞動仲裁需準備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複印件;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近三個月內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原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受委託代爲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託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複印件;
4、證明勞動合同法律關係或事實勞動法律關係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5、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明勞動法律關係已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先行處理的材料;
6、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他材料。
二、可以參加勞動仲裁的人如下:
1、規定了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同時補充規定了新的內容,即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爲共同當事人;
2、規定了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3、規定了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法定代理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指定代理人。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爲其指定代理人。
綜上所述,勞動者透過官方部門解決勞動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且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先置程序。勞動仲裁的手續有仲裁申請書;勞動者身份證明;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相對於訴訟程序而言,仲裁程序已經比較精簡了,只需要糾紛當事人去相應的部門提交相應的材料,並按規定參加庭審,然後等裁決書即可。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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