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出現後可透過怎樣的途徑解決
勞動爭議出現後,可解決的途徑有: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5、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發生勞動爭議後企業透過哪些途徑解決
企業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1.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就雙方之間的爭議進行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本單位的工會或本單位內部所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給予調解。
2.仲裁。勞動者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提起仲裁申請。
3.訴訟。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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