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XX與婁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

原告解XX,農民。

解XX與婁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

委託代理人劉光禮,江蘇景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高X,江蘇景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婁X,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解XX訴被告婁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解XX於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解XX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解XX撤回起訴。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解XX負擔。

審判員劉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XX

書記員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