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患癌員工合法嗎?

單位辭退患癌員工合法嗎?

一、單位辭退患癌員工合法嗎?

1、單位辭退患癌員工不一定合法,這是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單位不得透過協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違法了。

2、若患癌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單位辭退員工的流程是怎樣的?

1、部門經理對工作經驗不符合公司要求、不遵守公司紀律、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可以辭退。

2、部門經理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向中心總監提出申請。

3、中心總監根據部門經理填寫的《員工辭退申請表》與當事人進行談話,瞭解詳細情況;並結合該員工的工作表現,在《員工辭退申請單》簽署意見。

4、中心總監向總經理彙報談話情況,總經理在《員工辭退申請表》簽署意見。

5、員工辭退經總經理獲准後即刻辦理工作交接。

6、部門經理在該員工完成工作交接以後將《員工辭退申請表》轉交人事行政部經理。

7、人事行政部經理根據《員工辭退申請表》與該員工的考勤記錄,計算應發放該員工的工資,並向總經理呈送請款報告。

8、總經理簽署意見後,人事行政部經理將請款報告轉交財務部。

9、財務部根據總經理批示的請款報告,按財務要求發放該員工工資。

不管職員是否是因爲患癌而處於醫療期,只要在法定的醫療期範圍內,單位都不得將其辭退。若單位在醫療期將其辭退,則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單位在醫療期內與其保持勞動關係,在醫療期結束後,患癌職員依舊無法正常工作,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