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不給轉正可以申請賠償嗎
試用期不給轉正可以申請賠償。試用期過了,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轉正拖延時間,按規定,試用期滿後,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試用期後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待遇的,不需要專門的轉正手續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所約定的無效試用期如果還沒有實際履行,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規定。
2、如果無效的試用期已經實際履行,用人單位需按照勞動者試用期滿後工資標準向勞動者補發工資差額。
同時,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的月工資爲標準,按實際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期間不包括勞動者尚未履行的無效試用期的期間。
如上述勞動者實際只履行了四個月試用期,則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第五個月及第六個月無效試用期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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