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與公司是不是要籤勞動合同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任職的,則也要與公司簽訂訂立合同,如果不任職的,則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所以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公司的員工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是不是可以不續簽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可以不續簽。但是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公司不續簽的,需要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其相應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籤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薪資是不是合法
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
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勞動合同缺少工資條款,則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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