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鑑定費一般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承擔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規定,“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鑑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技術鑑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鑑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二、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怎麼劃分責任?
1.生交通事故後,依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3.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4.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5.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幾年?
交通事故致死,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責任的劃分包括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以及無責任等幾種,如果是要進行車輛損失鑑定的話費用是由公安機關進行支付的。如果是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導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